(2016)甘0521执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黄涛、宋红艳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涛,宋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甘0521执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清水县永清镇泰山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32539766-6。法定代表人周礼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涛,男,生于1984年6月8日,汉族,清水人。被执行人宋红艳,女,生于1986年1月21日,汉族,清水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清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清卫计征决字(2015)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清水县人民法院(2015)清行非执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黄涛、宋红艳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涛、宋红艳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交纳社会抚养费9852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涛、宋红艳在银行有存款64049元。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9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参照郭川乡同类征收平均标准执行,由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3000元,对其余部分放弃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黄涛存款3050元,其中3000元缴纳社会抚养费,50元缴纳执行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清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清卫计征决字(2015)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玉堂审判员 魏富裕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彦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