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谢世俊与被告曾淑玲、吴茂钦、连锦琴、吴阳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世俊,曾淑玲,吴茂钦,连锦琴,吴阳扬,谢世俊,曾淑玲,吴茂钦,连锦琴,吴阳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556号原告谢世俊。委托代理人李方敏,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淑玲。被告吴茂钦。被告连锦琴。被告吴阳扬。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世俊与被告曾淑玲、吴茂钦、连锦琴、吴阳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世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曾淑玲、吴茂钦、连锦琴、吴阳扬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8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诉讼保全担保人林俊兰提供其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的房产(房产证号:**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世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因原告的错误申请给被告造成损失时,被告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也应查封担保人自愿提供的担保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曾淑玲、吴茂钦、连锦琴、吴阳扬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8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冻结、扣押清单);二、查封登记于担保人林俊兰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的房产(房产证号:**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280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薇薇人民陪审员  黄翠嫦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欧阳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