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1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万六与孙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六,孙井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原 告 王 万 六 与 孙 井 林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548号原告:王万六(曾用名王完胜),现住:前郭县。被告:孙井林,现住:前郭县。原告王万六与孙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万六诉称:2015年4月1日,孙井林在我处借款28000元,有借据为凭,经多次索要未果,现诉来法院要求孙井林还款付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付息。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万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王万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翠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