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3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李卫媚与覃仲康、深圳市伟雄奥展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媚,覃仲康,深圳市伟雄奥展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3民初2269号原告李卫媚,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覃仲康,男,民族不详,住广西南宁市上林县。被告深圳市伟雄奥展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印刷纸品包装物流区(二期)华南城环球物流中心9层927室。法定代表人王伟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与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1栋7楼、2栋802、804。负责人尤程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卫媚诉被告覃仲康、深圳市伟雄奥展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卫媚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覃仲康、深圳市伟雄奥展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覃仲康、深圳市伟雄奥展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4.84元,减半收取67.42元,由原告李卫媚负担。诉讼费原告起诉时已预交。审 判 长 谭雅婷人民陪审员 尹志锋人民陪审员 罗润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智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