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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徐化雨与赵文生、刘良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化雨,赵文生,刘良柱,姚福雷,成武县田野床垫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成武通达气体有限公司,成武县盛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349号申请人徐化雨。被执行人赵文生。被执行人刘良柱。被执行人姚福雷。被执行人成武县田野床垫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福雷。住所地:成武县天宫镇政府南200米德商路西。被执行人山东成武通达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良柱。住所地:成武县南鲁镇政府南2公里德商路西。被执行人成武县盛达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生。住所地:成武县张楼工业园区。本院在执行徐化雨与被执行人赵文生、刘良柱、姚福雷、成武县田野床垫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成武通达气体有限公司、成武县盛达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外出无音信,家中又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振良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侯福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长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