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03民再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日发与涂其良、涂增法等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日发,涂其良,涂增法,林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再00001号原审原告:周日发,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温州市龙湾区。原审被告:涂其良,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瑞安市。原审被告:涂增法,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温州市龙湾区。原审被告:林西,女,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温州市龙湾区。原审原告周日发与原审被告涂其良、涂增法、林西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温龙商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错误,决定予以再审,并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浙0303民监0000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周日发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经得其他当事人同意。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审原告周日发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对原判决一并予以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周日发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4)温龙商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审判长  黄跃锋审判员  诸朝臻审判员  陈庆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