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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滨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山东海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利、徐团结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徐利,徐团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滨民初字第92号原告山东海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央子街道汉江西街。法定代表人杨春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铁生,该公司职工。被告徐利。被告徐团结。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456号龙润花园2号楼商住楼。法定代表人朱少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海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利、徐团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海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141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俊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人民陪审员 王秋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