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0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0民初354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病故,婚姻自动解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祁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建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