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17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广远、张煜桦、张建林、张国昌、崔晓卫、烟台高尚海珍品有限公司、莱州市华兴塑料密封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广远,张煜桦,张建林,张国昌,崔晓卫,烟台高尚海珍品有限公司,莱州市华兴塑料密封件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794-3号原告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柱德,董事长。被告高广远,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张煜桦,女,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张建林,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张国昌,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崔晓卫,女,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烟台高尚海珍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广远,经理。被告莱州市华兴塑料密封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广远、张煜桦、张建林、张国昌、崔晓卫、烟台高尚海珍品有限公司、莱州市华兴塑料密封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烟台高尚海珍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万元、被告张煜桦的银行账户存款5万元、被告张建林的银行账户存款6万元、被告张国昌的银行账户存款6万元、被告崔晓卫的银行账户存款6万元、被告莱州市华兴塑料密封件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烟台高尚海珍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万元、被告张煜桦的银行账户存款5万元、被告张建林的银行账户存款6万元、被告张国昌的银行账户存款6万元、被告崔晓卫的银行账户存款6万元、被告莱州市华兴塑料密封件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绍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