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蔡付梅与洪江市黔城镇莲塘村第四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付梅,洪江市黔城镇莲塘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蔡付梅,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洪江市。被执行人洪江市黔城镇莲塘村第四村民小组。代表人张先武,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蔡付梅与被执行人洪江市黔城镇莲塘村第四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洪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洪江市黔城镇莲塘村第四村民小组已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洪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懿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