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刑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某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刑终79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后于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舞钢市看守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3月5日作出(2016)豫041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张某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6)豫0411刑初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蘅审判员 李占永审判员 何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