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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交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游检德与武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检德,武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交初字第00462号原告游检德。委托代理人黄梦山,长沙县经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广场1、2、3楼。负责人程孝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梦云,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检德诉被告武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检德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检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检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游检德负担。审 判 长  孙平远人民陪审员  胡伟俊人民陪审员  邓正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立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