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二终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唐山曹妃甸工业区至尊市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京唐港营销服务部、王俊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京唐港营销服务部,唐山曹妃甸工业区至尊市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王俊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2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京唐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惠泽小区21号商业。代表人:丁文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峰,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曹妃甸工业区至尊市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石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金岭,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俊明。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京唐港营销服务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5)曹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17日5时10分许,被告王俊明驾驶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曹妃甸区工业区通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公里4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刘计华驾驶的冀B×××××号专项作业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刘计华受伤。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俊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计华无责任。原告唐山曹妃甸工业区至尊市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合理损失为,车辆损失费201057.66元,鉴定费10052.85元,施救费1900元,共计213010.51元。上述损失中,被告王俊明已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车辆维修费并支付了施救费。被告王俊明驾驶的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京唐港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总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王俊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王俊明驾驶的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京唐港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京唐港营销服务部虽要求对原告所有的冀B×××××号专项作业车车辆损失重新鉴定,但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及其他反驳证据,原告的车辆损失数额本院采纳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的鉴定数额。此事故发生时间为2014年5月17日,原告提供的唐山市丰南区畅通汽车救援中心的施救费票据时间为2014年11月17日,该票据不能证明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故对原告诉请的9000元施救费不予支持。考虑原告实际支出的客观性,对原告诉请的施救费按照河北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给付1900元。原告的损失,以本院核定为准,诉请超出部分,理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王俊明先行赔付原告唐山曹妃甸工业区至尊市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51900元依法核减。遂判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京唐港营销服务部在保险金额范围赔偿原告213010.51元。该款项原告唐山曹妃甸工业区至尊市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应得161110.51元,被告王俊明应得5190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俊明负担,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判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京唐港营销服务部不服,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请的车损数额过高,是单方定损。要求被上诉人提供修理费发票证明实际损失。被上诉人唐山曹妃甸工业区至尊市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答辩意见:1、车辆定损是交警指定部门定损的,定损之前通知过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称让我们自己定损他们不参与。2、在一审时上诉人对鉴定并未提出异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冀B×××××号专项作业车的损失经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为全损,公估报告关于定损过程和结论有详细的说明,并附车辆损失照片,上诉人虽对此有异议,但是没有充分的理由加以否定,因此依据公估报告作出判决并无不妥。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96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京唐港营销服务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华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