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5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6日到案,同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涛、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6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田某驾驶浙B×××××号小型面包车,沿历崔线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慈溪市宗汉街道百两村良士地路口处时,与沿人行横道线自西向东横过道路的由徐某乙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徐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保护现场,并打电话报警,徐某乙被送至慈溪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同年12月13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徐某乙系全身多处骨折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合并肺气肿并发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田某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乙驾驶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未确保安全,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6年1月6日,被告人田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至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长河中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证人徐某甲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痕迹勘验照片、尸检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证明、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事件单、到案情况经过及被告人田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田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淑女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