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战诉被告惠亚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927号原告刘某,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惠某某,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李新民人民陪审员 姚争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左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