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5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战诉被告惠亚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927号原告刘某,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惠某某,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李新民人民陪审员  姚争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左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