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纪文与莱芜市莱城区大王庄镇小王庄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纪文,莱芜市莱城区大王庄镇小王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42号申请执行人刘纪文。被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大王庄镇小王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德胜,村委会主任。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莱城商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额5276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经本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未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积极采取强制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移送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移送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剩余债权。本裁���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魁审判员 陈文堂审判员 王彦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