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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6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福涛与柯贤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涛,柯贤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6民初127号原告刘福涛,男,陕西省柞水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德政,柞水县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柯贤军,男,陕西省柞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涛与被告柯贤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涛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刘福涛承担。审判员  赵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