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骆观正与梁红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观正,梁红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519号申请执行人骆观正,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梁红照,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骆观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红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34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0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案件受理费10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34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108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