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兴执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常熟市国��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隆瑞织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宏伟织造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常熟市隆瑞织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宏伟织造有限公司,夏永祥,夏燕,朱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兴执字第01038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农商行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朱兴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旭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隆瑞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被执行人常熟市宏伟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工业园。被执行人夏永祥。被执行人夏燕。被执行人朱国平。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与常熟市隆瑞织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宏伟织造有限公司、夏永祥、夏燕、朱国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5日作出的(2015)熟兴商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常熟市隆瑞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900431.67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常熟市隆瑞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三、原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常熟市隆瑞织造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涉债务对KS3B-218-E28经编机三台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常熟市宏伟织造有限公司、夏永祥、夏燕、朱国平对被告常熟市隆瑞织造有限��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22元,由被告常熟市隆瑞织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宏伟织造有限公司、夏永祥、夏燕、朱国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常熟市隆瑞织造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等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本案中无法处置。除此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另案查封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兴商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刘允枫审判员 步全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群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