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刑初15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工人。因本案分别于2016年3月4日、3月14日被取保候审。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6)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杰,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7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持××号C1E型驾驶证,驾驶牌号为MHQ389号大众牌小轿车载王佳君沿本市牧城公园环园路由东向西行至火车轮渡东侧路段时,因其夜间驾车未降低行驶速度,撞击路旁树木及指示牌后翻车,致乘员王某某颅脑损伤而死亡。靖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万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王某某户口注销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故酌情从轻处罚。鉴于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永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丹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