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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何建清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建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96号罪犯何建清,绰号“安弟”、“弟弟”,无业。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建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人民币11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11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建清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有违规行为:2014年8月24日因违反生产劳动规范,扣1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车工、检验、材料发放员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2014、2015年均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22.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建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12月19日至2031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