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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464号原告廖某某,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福建省上杭县。现在三明市清流监狱服刑。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进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林建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东尹代理书记员  马素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