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464号原告廖某某,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福建省上杭县。现在三明市清流监狱服刑。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进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林建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东尹代理书记员 马素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