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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547号原告李某甲,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宁立明,邵东县东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住邵东县。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因原、被告在起诉后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权的正当处分,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 判 员  肖苏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曹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