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547号原告李某甲,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宁立明,邵东县东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住邵东县。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因原、被告在起诉后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权的正当处分,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 判 员 肖苏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曹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