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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顿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18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顿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敬东,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4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群勇代理审判员  彭洪娟代理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