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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86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11日。委托代理人杨援朝,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6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卫权代理审判员  赵 鹏人民陪审员  王荣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记员冯冬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