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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兴朗包装材料厂与佛山市三水金海凌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兴朗包装材料厂,佛山市三水金海凌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1187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兴朗包装材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科技工业园石南工业区(F区),组织机构代码:76155617-7。投资人:宋国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巫作荣,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金海凌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石湖洲村民委员会“烂木桥”(土名)厂房(自编1号),组织机构代码:586316642。法定代表人:曾政,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宛贞,女,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系被告职员。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兴朗包装材料厂诉被告佛山市三水金海凌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月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巫作荣、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宛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向原告订购纸箱和隔纸,欠下原告货款237538.35元尚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无理拒付货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货款237538.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截至2014年1月21日双方终止交易,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为237538.35元,其后被告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货款3165元,被告实际尚欠原告货款为234373.35元。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确认涉案买卖交易当中,被告尚欠原告货款金额为234373.35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34373.35元,但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清偿上述货款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三水金海凌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兴朗包装材料厂清偿货款234373.35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兴朗包装材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32元、保全费1708元,合共4140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金海凌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月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洁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