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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三亚辉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业科学研究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业科学研究所,三亚辉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民特21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业科学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周家壮,所长。委托代理人:王丹松,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三亚辉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世迈,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钟山,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申请人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业科学研究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通知书,通知海南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8日告知本院,仲裁庭同意对案件重新仲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撤销程序。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业科学研究所负担。审判长 赵 曼审判员 陈杰林审判员 符敏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晨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