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刘桂英与龙南县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廖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英,龙南县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廖云辉,廖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7民初104号原告刘桂英,女,1964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委托代理人潘晓明,龙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南县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龙南县。负责人李道忠,该学校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廖云辉,该学校工作人员。被告廖云辉,男,1947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廖智新,男,1985年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原告刘桂英与被告龙南县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廖云辉、廖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桂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晓明,被告龙南县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委托代理人暨本案被告廖云辉、被告廖智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桂英诉称,2015年2月14日,被告龙南县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因购买训练车辆向原告刘桂英借取现金140000元,约定月利率2%,2016年1月1日连本带利归还。被告龙南县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没有归还借款,原告刘桂英屡次催其还款,但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廖云辉、廖智新系被告龙南县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自然人股东,作为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龙南县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立即归还借款计140000元给原告刘桂英,并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利随本清;2、被告廖云辉、廖智新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刘桂英身份信息、廖智新身份信息;2、龙南县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证;3、借条;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赣州龙南支行、中国邮政储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公司刘桂英账户交易明细。被告龙南县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廖云辉辩称,被告廖云辉原来是被告龙南县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被告廖智新的这笔借款不知情,被告廖智新滥用公章,属于个人行为,应由被告廖智新承担债务。被告龙南县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廖云辉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廖智新辩称,写借条时,曾昭龙是校长,曾广润为股东,是他们以汇通驾校的名义所借的款,不是被告廖智新借的款。被告廖智新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被告龙南县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刘桂英借款140000元,并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2016年1月1日前还本付息。为此,被告廖智新作为经手人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被告龙南县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借条上予以盖章确认。后因原告刘桂英向被告龙南县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催款未果,遂于2016年1月25日诉至本院。另查明,借款发生时,被告龙南县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记载,龙南县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被告廖云辉、廖智新,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被告廖云辉。现被告廖云辉已退伙,被告廖智新仍为合伙人。以上事实有本院庭审笔录及以下证据在卷佐证:1、刘桂英身份信息、廖智新身份信息;2、龙南县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证;3、借条;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赣州龙南支行、中国邮政储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公司刘桂英账户交易明细;5、龙南县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企业信用信息。本院认为,被告龙南县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向原告借款,有其盖章确认的借条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龙南县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未依约还本付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龙南县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归还借款本息的请求,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原告刘桂英要求被告龙南县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借款期内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应自借款次日起算。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刘桂英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廖云辉、廖智新在借款发生时均系被告龙南县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合伙人,故应对被告龙南县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其全部财产未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龙南县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40000元给原告刘桂英,并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利随本清。二、对上述债务中被告龙南县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其全部财产未能清偿部分,由被告廖云辉、廖智新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桂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被告龙南县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明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 曾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