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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1执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治某与被执行人中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某,中铁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521执第94号申请执行人刘治某,住陕西省。被执行人中铁某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治某与被执行人中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我院于2016年4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治某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案已被被执行人中铁某有限公司向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查,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治某与被执行人中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治某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完  德审 判 员 马 海 东代理审判员 才让南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