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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01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孙亚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2701刑初22号公诉机关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亚洲,2015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加格达奇区看守所。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加检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亚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亚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6日7时许,被告人孙亚洲怀疑被害人杨XX与其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加格达奇区东山街杨XX家附近,持据将杨XX头部砍伤,后骑摩托车将杨XX送至加格达奇区铁路医院后逃走。经法医鉴定杨XX头部损伤属重伤二级。经侦查,被告人孙亚洲于2015年11月23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亚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孙亚洲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6日7时许,被告人孙亚洲怀疑其前妻程某某与被害人杨X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加格达奇区东山街杨XX家附近,持据砍杨XX头部一下,将杨XX头部砍伤,后骑摩托车将杨XX送至加格达奇区铁路医院救治后逃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XX头部损伤属重伤二级。再查,被害人杨XX因被告人经济困难放弃民事诉讼,同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经侦查,被告人孙亚洲于2015年11月23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查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加区法院询问笔录;证人程XX的证言;被害人杨XX的陈述;被告人孙亚洲的供述与辩解;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书;加格达奇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亚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亚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延成审 判 员  刘 荃人民陪审员  张洪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芳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