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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永梅、王继英、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永梅,王继英,张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308号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被告:赵永梅,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继英,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静,女,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永梅、王继英、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1262.5元由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志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