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西安沪东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长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沪东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西安长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3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沪东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长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沪东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长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长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行义务,权利人西安沪东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西安长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3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 建 平审 判 员 肖 宏 远代理审判员 ���志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伯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