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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天孟,重庆市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重庆市南川区龙献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廷贵,王天孟,重庆市南川区龙献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540号原告重庆市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东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9727-4。法定代表人杨中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廷贵、王天孟,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廷贵,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王天孟,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龙献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南涪路679号,注册号500384000007211。法定代表人刘作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祥海、陈垚,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廷贵、王天孟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龙献米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廷贵、王天孟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廷贵、王天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廷贵、王天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廷贵、王天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重庆市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廷贵、王天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江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