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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1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士保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张士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19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鹭江道98号,组织机构代码85499142-6。代表人生柳荣。委托代理人连丽平、王永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士保,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66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士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816.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仁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雅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