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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士杰与威海同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杰,威海同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606号申请执行人王士杰,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同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士杰与被执行人威海同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威海临港区土地(证号为:威新区国用(2011)第45号)及其地上建筑物。本院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子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