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湖南随时健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长沙首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随时健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首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民初913号原告湖南随时健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融圣国际八栋二楼。法定代表人伍佑铭。委托代理人李小峰,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立,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首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288号第1幢A单元A206房。法定代表人王罗树。原告湖南随时健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首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向原告发出《缴纳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签收该通知,但至今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邓子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任 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