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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刑更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董雪浩犯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更646号罪犯董雪浩。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09)莱阳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雪浩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2015年5月13日、2015年8月25日、2015年11月17日、2016年3月4日本院分别作出(2015)烟刑执字第822号、(2015)烟刑执字第1382号、(2015)烟刑执字第1688号、(2016)鲁06刑更3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董雪浩不予减刑。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烟台监狱指派高燕,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寿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董雪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照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6年10个月14天,已兑现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2014年度省级、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一年。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董雪浩减刑一年,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董雪浩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罪犯董雪浩挪用公款罪赃款为434万余元,被检察机关追缴赃款3.4万元,尚有430万余元未退赃退赔。上述事实有罪犯董雪浩的认罪悔过书、庭审笔录,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雪浩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但挪用公款数额达434万余元,且挪用的公款系社会保险金,尽管被检察机关追缴赃款3.4万元,但尚有430万余元未退赃退赔,故本次减刑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雪浩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人民陪审员  曹玉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