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7102行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杜志升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土地权属行政确认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升,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杜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02行初101号原告杜志升,住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办杨家村杜家组。委托代理人张健康,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增龙,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新科,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三民,系该区区长。第三人杜永杰,住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办杨家村杜家组。委托代理人杜祎,住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办杨家村杜家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案在审理原告杜志升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行政确认一案中,因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了《秦陵街道办事处关于撤销临秦办发(2015)31号文件的决定》,并将该《决定》送达了原告杜志升及第三人杜永杰,同时书面告知了本院。原告杜志升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志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志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志升负担。审 判 长 冯 悦代理审判员 胡海军代理审判员 蒋漱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科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