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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3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2016)湘1223民初120号欧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3民初120号原告欧某某,女,1967年3月30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被告鲁某某,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审判员  兰梅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芳芳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