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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发根与陈金芽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发根,陈金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渝执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张发根,男,1963年12月10日生。被执行人陈金芽,男,1964年12月21日生。申请执行人张发根与被执行人陈金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0日做出(2011)渝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发根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金芽支付货款6738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91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陈金芽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将被执行人陈金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陈金芽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标的货款6738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911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渝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发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郭河华审判员  张建高审判员  李风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简永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