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4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卓祖玉、肖艾琳与马于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祖玉,肖艾琳,马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4执68号申请执行人卓祖玉,女,1957年3月22日生,汉族,经商,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申请执行人肖艾琳,女,1980年10月26日生,汉族,经商,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马于江,男,1982年10月6日生,汉族,经商,住湖北省江陵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7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马于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于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于江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94045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彪审判员 李传祧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国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