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薛永忠与被告齐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永忠,齐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991号原告:薛永忠,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齐春生,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永忠与被告齐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永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珠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