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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陆必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必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702号罪犯陆必弟,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0年10月22日作出(2000)南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必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0元。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2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6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4月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64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陆必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6年11月3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13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6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4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必弟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总仓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年、2015年均获监狱表扬。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共获达标分11.6分。罚金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1.6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必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11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