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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5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临沂筑利建材有限公司与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筑利建材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高欣,张洪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424号原告临沂筑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天津路26号紫晶大厦1005室。法定代表人陈涛,经理。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法定代表人张桂玉,经理。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24号。负责人郑承华,经理。被告高欣。被告张洪枫。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筑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高欣、张洪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45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临沂市昆和物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临沂市昆和物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