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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金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义乌市金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651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1号(Adi-Dassler-Strasse1,91074Herzogenaurach,Germany)。授权代表人:加布丽埃勒·迪里昂(GabrieleDirian),马库斯·库尔特(MarkusA.Kurten)。委托代理人:王嫣,浙江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金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东方。法定代表人:金志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乐,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财云,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金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建英代理审判员  郑 瑶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万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