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达州市文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文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4民初578号原告达州市文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肇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洪刚,四川天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波,男,汉族,生于1973年。本院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达州市文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文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达州市文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宏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 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