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9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山旭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杨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山旭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杨翠敏,刘爱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9民初516号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立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友岐,原告单位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唐山旭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翠敏,董事长。被告杨翠敏。被告刘爱忠。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山旭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杨翠敏、刘爱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友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山旭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杨翠敏、刘爱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14日,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山旭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贷款人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抵押人唐山旭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贷款金额500万元,期限自2014年1月14日至2015年1月13日,贷款年利率13.2%,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放款,但被告唐山旭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日期偿还借款本息,利息付至2014年5月21日,违反贷款合同第八条二款一项的约定,尚欠借款本金500万元和利息1419000元。借款人唐山旭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杨翠敏、刘爱忠出具了“公司股东同意保证担保承诺书”,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原告提供了被告的营业执照、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公司股东同意保证担保承诺书、贷款催收通知书(均为复印件)等,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三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4日,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山旭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贷款人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人、抵押人唐山旭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贷款金额500万元,期限自2014年1月14日至2015年1月13日,贷款年利率13.2%,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合同其他内容略)。借款人唐山旭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杨翠敏、刘爱忠为原告出具了“公司股东同意保证担保承诺书”,承诺愿以个人资产为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放款,但被告唐山旭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日期偿还借款本息,利息付至2014年5月21日。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公司股东同意保证担保承诺书、贷款催收通知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唐山旭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杨翠敏、刘爱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山旭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未按约定日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杨翠敏、刘爱忠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山旭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万元并从2014年5月22日起按约定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杨翠敏、刘爱忠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唐山旭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被告杨翠敏、刘爱忠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春宇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于淑敏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治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