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6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迁安市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陈朋、李志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朋,李志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6139号原告:迁安市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刘绍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朋,农民。被告:李志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朋、李志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迁安市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4元,由原告迁安市双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孙雅会审判员 马 强审判员 侯凌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平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