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2财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王某、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孙某,彭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财保347号申请人王某,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孙某,男,1948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彭某,男,196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孙某、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某所驾驶的鲁Q×××××小型客车一辆或价值0.3万元的财产、查封被申请人彭某所驾驶的鲁Q×××××轿车一辆或价值0.3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查封期间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某所驾驶的鲁Q×××××小型客车一辆或价值0.3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被申请人彭某所驾驶的鲁Q×××××轿车一辆或价值0.3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成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宝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