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汝连军与汝子云、汝洪云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汝子云,汝洪云,汝连军,汝爱红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子云,男,193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汝洪云,男,194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汝连军,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审被告:汝爱红(曾用名汝爱洪),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汝子云、汝洪云因与被上诉人汝连军、原审被告汝爱红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一初字第02161号民事��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汝子云、汝洪云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汝子云、汝洪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汝子云、汝洪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汝子云、汝洪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佘朝霞审判员 彭 亮审判员 朱晓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